委員會執掌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建築工程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維護及爭取會員權益、落實產業發展,有效推動業務,設置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權益暨紀律委員會、教育暨活動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等四個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提報理事會備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各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數。

前項之委員,由各主任委員衡量執業現況就會員中遴選,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得連任,遇有缺額時,依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補足之。

第三條  本會設置之各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

(一)推動審核會員入會事宜。

(二)會員證書、聘書、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換證相關事宜籌辦。

(三)統籌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所舉辦之活動參加事項。

(四)聘相關學術團體及相關公會顧問事宜。

 (五) 編列本委員會之年度計畫與預算

二、權益暨紀律委員會

(一)推動與本會相關立法工作。

(二)擬訂自律與執業行為之規範。

(三)向主管機關之建議或請願事項。

(四)會員共同利益及合法權益之協調維護與增進事項。

(五)受託相關單位委辦事宜。

 (六) 編列本委員會之年度計畫與預算

三、教育暨活動委員會

(一)每半年舉辦在職訓練班。

(二)擬訂完整之教育訓練體系之架構(相關專業認證)及終身學習護

      照之推動。

(三)申請職訓局專業教育訓練機構之認證。

(四)每季舉辦專題講座以利會員經驗交流。

(五)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六)籌辦會員大會。

(七)協辦其他各委員會之活動。

 (八) 編列本委員會之年度計畫與預算

       四、國際事務委員會

         (一) 協助規劃組團參訪國際會議。

         (二) 國際事務審議事項、促進國際情誼等之研究。

         (三) 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項。

         (四) 本會與其他團體組織業務活動之統籌協調事項。

         (五) 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項。

         (六) 製作本會定期會刊,與宣傳社團活動之紀念刊物。

        (七) 編列本委員會之年度計畫與預算

第四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支應。

第五條  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出(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第八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